案情简介:
客户某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被他人挂靠承包一施工项目,总工程款约8亿。项目建设前期均正常履行,待付至7亿工程进度款时,挂靠方将从总包结算的进度款挪作他用,未向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导致工程停工拖欠实际施工方工程款近3000万。数十家实际施工方起诉挂靠方要求结算工程款,同时诉请客户作为被挂靠人为挂靠方承担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客户多起案件均在一审、二审败诉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骏通律师代理客户参加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最终获得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连带责任,反败为胜,并以此案为胜诉案例,将客户在同一项目的关联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打赢或者翻案,减少连带工程款支付损失逾2000万以上。
二审民事裁决要点:
法律并无规定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由非合同相对人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代理要点:
1、被挂靠人不是分包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方,未参与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设备、原材料或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施工企业在本案中是总承包人,不是发包人,对挂靠人亦不存在欠付款项,不符合该法律规定适用情形,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