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客户与前妻离婚时在调解书中约定婚姻房产归女方,后于执行和解协议中变更约定房产归二人共有。离婚20年后,客户突然发现前妻提供产权证虚假挂失资料、隐瞒执行和解协议、单方持调解书到不动产局将共有房产擅自单方变更为个人财产,遂启动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两人共有,并同时启动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局撤销前妻房产证。在民事及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均判决客户一审败诉情况下,骏通律师代理客户参加民事及行政诉讼二审,最终获得二审改判支持客户诉求,反败为胜。
二审行政裁决要点:
鉴于不动产局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行政行为确实与事实不符,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改判确认不动产局核发不动产证行为违法。
律师代理要点:
1、执行和解协议对离婚调解书中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在和解协议签约方没有以任何形式解除执行和解协议情况下,应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条款执行。
2、当事人一方离婚后单方申请不动产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另一方未亲自签名或者授权同意一方代为办理,除需要提供离婚生效法律文书,还需要提供法院依据生效文书作出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不能单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