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某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被他人挂靠承包一施工项目,挂靠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机电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方,并从总包结算的进度款挪作他用,未向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导致工程停工拖欠实际施工方工程款229.33万。实际施工方退场后起诉挂靠方要求结算工程款,同时诉请客户作为被挂靠人为挂靠方承担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该起案件均在一审、二审败诉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法院强制执行。骏通律师代理客户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获得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不承担连带责任,反败为胜。客户后续委托骏通律师代理执行回转追回被执行款项。
再审民事裁决要点:
客户与挂靠方之间系挂靠法律关系,涉案机电工程合同是由挂靠方与第三人签订,由挂靠方将涉案机电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工程款应由挂靠方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代理要点:
1、被挂靠方不是分包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方,未参与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支付,挂靠方擅自分包工程行为与被挂靠方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施工企业在本案中是总承包人,不是发包人,对挂靠人亦不存在欠付款项,不符合该法律规定适用情形,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