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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小区停车位买卖及使用有否优先权

时间:2021-08-15点击量:1214


2016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业主和开发商地下车库案件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网帖中声称“法院判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收钱卖车位该退款”的说法被证伪,但现实中小区车位租售权属现状仍然引发了各界的关注。而在广州,车位的争议从来都是小区业主关注的大事,时有业主发现自己所在小区的车位总是“偷步”拍卖,等到业主们发现的时候,车位已经卖给了小区以外的人,业主不但想买车位买不上,就连想在自家的小区停车场临时停车,也有难度。

此前曾经在朋友圈内疯转的一网帖称,南京星汉花园小区共有地下车位59个,业委会2011年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将车库交出,获得法院“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的判决支持。

事实上,该判决并未生效,开发商随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撤销发回重审后,最终判决其中29个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29个车位包括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等地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位,以及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应为业主保留的最少6个车位。由于开发商已经将35个车位售出,业主实际上享有24个车位,开发商应当移交5个车位。

发现案件遭遇误传后,南京市鼓楼法院随即在官方微信上发出声明,强调“部分微信公众号提到的判决内容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该案应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一、发展商有权进行销售停车位

分以下三种情况辨识:

第一种情形:

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形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二、广州市小区停车位能否对小区外业主销售

据今为止,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无对小区停车位出售对象及方式有明细规定。

广州市在2008年出台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

2014年,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外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并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这一修订稿,广州拟规定小区车位应该限定优先满足业主,更重要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预留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的20%比例的车位用于出租。

据上述广州市文件精神,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同时由小区业主优先购买。

 

三、法院能否执行拍卖小区停车位

根据相关执行法规,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法院有权对其查封、扣押、冻结并采取执行措施。小区停车位作为不动产资产,自然在可执行拍卖之列。但公开拍卖时同样需要考虑优先业主购买使用问题。一般采取评估后,先委托公证处在小区发布拍卖停车位公告,告知小区业主享有同等价位的优先购买权;公告期满,再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期间,相关业主或者车位权利人可以对停车位权属及出售提出异议及申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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