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客户2012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因当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故与出卖人约定2014年交房并办理买卖合同更名至客户指定户名下,如不能直接更名则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客户付款后,出卖人却迟迟不将房屋交付给客户和办理更名,无奈客户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办理合同更名及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数额159万的违约金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办理合同更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客户败诉不支持任何违约金情况下,骏通律师代理客户通过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目前已获高院再审提审,赢得改判机会。
律师代理要点:
1、即使购房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客观产生实际损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赔偿损失责任。
2、目前并无政策或法律规定禁止以更名方式进行预售商品房交易,实践中中亦有更名成功案例,故更名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条款。即便无法直接更名亦应由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