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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包常规处置及价值提升方法

时间:2021-08-15点击量:1401

  投资收购不良资产包, 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风险与机遇同在。不良资产包的投入主要由收购成本(购包价格+佣金费用)、处置成本(债权的维护费用、追债费用,物权的过户费用、处置费用,应缴税费)构成。产出一般是指不良资产包经过处置的变现价值和重组收益。
作为投资者,在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不同的投资者又有不同的投资理念,就会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收益。例如:一笔有效的抵押债权200万元,一种结果可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投资者回收200万元现金;第二种也可能通过律师代理诉讼,结果拍卖抵押物,投资者实际收回现金150万元;第三种结果可能拍卖不成,法院裁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后,有的出租,有的自用,有的继续进行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其最后收益会千差万别,风险程度也各不相同。
不良资产包的常规处理方式
一、常规催收
对一些尚在经营、有翻盘机会且有偿债意愿的债务人,可采用直接催收方式,但应密切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涉诉案件、逃废债务、其他债权人追索等情况,避免被债务人玩弄。
二、和解清算
可综合考虑已查控财产的种类、价值、处置难度、处置时间,评估回报期望、回报周期,债务人的背景能量、对抗性,及债务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负债情况、不可知的障碍因素、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力度等等,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和解。
三、诉讼清收
在论证可行性及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行动的时机、方式、标的和申请财产保全。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尽快申请执行。对违法、显失公平的裁决,债权人应及时上诉、申诉。
四、追加偿债主体
债权人经调查取证,在获得确凿证据下可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相关主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债务重组
    应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重组方案并落实担保条款(尤其要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作连带担保)和相应保障(查控)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防止债权被悬空。
六、以物抵债
如果债务人已丧失现金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强势,或者债权人的目的就是以物抵债,可同意以物抵债。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变现能力强、有升值空间的实物类资产抵债,须及时接收抵债物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七、债转股
对于一些尚有经营前景、有还款诚意、可以信任及合作且债务负担不重的债务人,或基于特殊目的,债权人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抵债后作价入股企业的方式实现债权。
八、盘活重整
对于有优质项目(如一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只限于资金周转不灵或融资能力不足的债务人,可以考虑通过盘活重整的方式实现债权。
对于产业正常、前景优良,只因杠杆过高、高利息、债务负担重而导致流动性不足的债务人,可以采取债转股、引入并购基金、说服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冻结债务、注入新的流动资金等重组方式,由新的管理者接管企业权力,在营运管理和财务上给予债务人支持与提升。
九、转让债权
适宜以转让方式处置的项目包括:未掌握财产的;司法处置难度很大或处置时间很长的;自身团队在该地区人脉、资源较薄弱的;债务人很有背景且对抗性很强的。
十、资产证券化
受制于法律、税务和市场接受程度,目前只有国有银行及四大AMC才有办法操作,普通债权人难以推动。
十一、申请强制清算
对于债务人的股东(开办单位)、实际控制人有还债能力的案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
如果上述单位/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院会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依据该份裁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另案起诉要求债务人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十二、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①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而首封法院又按查控顺序分配执行款、预估己方难以受偿的案件,②或者债务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恶意抵押、恶意单独清偿)、难以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案件,③或者认为债务人账目混乱、存在公款私存或关联人侵吞公司财物嫌疑或怀疑债务人对关联人有大额应收债权的,④或认为债务人会担心进入破产程序暴露黑幕的案件,⑤或债务人本来还有重整盘活的机会但其过于嚣张拒不配合的案件,应敢于申请债务人破产加以胁制。
十三、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追债的终极法律手段,可以应用于追债案件的相关罪名包括:①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新民诉法规定债权人可自诉);②伪证罪、帮助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③虚假诉讼罪;④追究转贷谋利罪。以及其他罪名,包括:①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②妨害清算罪;③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④虚假破产罪;⑤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⑦贷款诈骗罪;⑧合同诈骗罪;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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