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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通团队撤销两宗虚假诉讼案为客户成功阻止虚假债务参与分配

时间:2021-08-15点击量:1182

案情简介:

某客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赵某享有400万债权,法院在裁定查封拍卖赵某房产,并在制定拍卖款分配方案时,突然赵某的大姑子周某以两份在拍卖后形成的法院调解书,声称赵某自愿在周某向A、B公司(原法人为赵某丈夫)发出的对账函中确认其对相关款项进行担保,是调解书中500万债务的担保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参与分配执行款。由于该调解书明显系周某、赵某联合串通,意图恶意参与赵某财产执行分配,故为避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骏通团队代理某客户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前述虚假调解书。后续法院支持我方诉求,成功阻止周某依据虚假调解书参与分配。

 

一审判决裁判要点:

提供担保的目的应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周某与赵某的一系列行为在时间上快速、紧凑,且周某与赵某又有亲属关系,故赵某的担保行为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让周某参与分配,并不具有保证债权实现的真实意思,赵某的担保行为扩大了自己的债务,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定赵某对A、B公司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代理要点

1、出借人、债务人、担保人存在特殊关联关系,具有相互串通的便利针对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提起的诉讼,应特别注意串通虚构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签署借款和担保合同时间是否发生在准备规避的债务形成之后或者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事实(包括是否实际转帐支付借款、是否有过支持利息或归还借款等)。

2担保往往需要承担巨大风险,若担保人无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或已存在较多负债,则所谓担保意愿往往超出其实际履行能力,则需考虑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加重自身债务达到不法目的。

3对于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要特别注意从起诉至调解是否存在时间上快速、紧凑,同时需注意当事人是否不作任何答辩、质疑及反驳匆匆签署对自己不利的调解书,是否为通过调解避开法院依按法定程序质证证据审核借款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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