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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通团队助102户购房户在合同无效下取得退房款优先保护权获最高院支持

时间:2021-08-15点击量:1204

案情简介:

在骏通团队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和小组成员承办的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102户购房人因所购买房屋无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仅能申请退还房款本金及利息,该等购房人已付房款比例分别在5%100%不等,八成以上支付房款尚未超过50%比例。102户购房人在向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经管理人核定退房款本金为优先债权、利息为普通债权,其他债权人不服提出异议,认为购房人与金穗公司的购房合同既然无效,其支付的房款未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退房款依法不享有优先请示权,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凌某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102个案件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经骏通团队代表管理人应诉并提出意见,法院均予以驳回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诉求,维持管理人审核意见,优先保护消费性购房人弱势群体的购房款请求权。

 

 

骏通团队观点

1、目前指导购房款本金享有优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批复规定,均明确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买受人的退房款优先权。

2、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是开发商,不应由弱势群体购房户来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3、交付房款未达到50%以上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的退房款权利,应与交付房款达到50%以上的购房债权人享有同等无差别待遇予以优先保护。

4、对南区102户购房债权购房款本金予以优先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推进破产工作。

 

    法院裁决要点

1、一审法院裁决要点

即便购房户支付购房款占已付购房款的50%或以下,为特别保护弱势购房户的生存权亦有必要赋予优先权。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通过收购债权而获得抵押权,其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国有公司所享有的经营权不应优先于公民的生存权。

 

2、二审法院裁决要点

因金穗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不在购房户,不能由购房户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对比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通过收购债权获得的抵押权对价,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进行优先保护并不损害该公司的利益,法律亦不应将上述房屋买受人生存权利排斥。

 

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彩石山庄案件的答复赋予处于相对弱势的购房消费者特殊法律保护,原判决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认为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抵押权予以受偿符合实际,处理公允。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通过收购不良债权而享有的经营性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不应优于消费者享有的对已付购房款本金债权予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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